北京盛元金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翁窑煤矿与北京盛元金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瑞海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5518号
原告北京市翁窑煤矿,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得新,矿长。
被告北京盛元金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瑞海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增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翁窑煤矿与被告北京盛元金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瑞海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无效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原告未到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翁窑煤矿撤诉处理。
诉讼费免交。
审判员*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