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执463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村民委员会,地址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本院在执行襄阳市樊城区******村民委员会与襄阳市**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6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64502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执行费。2020年8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大波
执行员 祝景瑞
执行员 董 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