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5164号
原告:襄阳市**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82695590M。
法定代表人:魏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勋,湖北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樊城区。
第三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李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李洼村。
法定代表人:王华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襄阳市**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市**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李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华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市**环境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襄阳市**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襄阳市**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