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0101行审2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0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肖雪。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51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510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510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在天元公司工作期间,天元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缴纳2005年5月至2015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2016年11月2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510号缴存通知,责令天元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60473元。2016年12月1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510号缴存通知送达天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天元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28日向天元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天元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510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天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51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耿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