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瑞远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北屯市顺峰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精瑞远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1001财保4号
申请人:北屯市顺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6LTP5J1-1,住所地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彭海疆,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精瑞远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898655884,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朱加强,经理。
申请人北屯市顺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精通远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5520元进行保全。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新XXX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屯市顺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新疆精通瑞远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5520元,暂停支付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新XXX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