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3080号
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A座19层A19D。
法定代表人:顾利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昌武,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精瑞远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顺街1254号(交通技校旁)。
法定代表人:朱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精瑞远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 榆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苏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