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37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A座19层A19D。
法定代表人:顾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精瑞远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顺街1254号(交通技校旁)。
法定代表人:朱加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精瑞远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3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31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精瑞远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15,774.64元(其中案款311,206.64元、执行费4,568.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习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