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323民初1198号
申请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71507127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宁0323民初3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盐池支行29393001040023684账户中的存款3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29393001040023684账户中的存款3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