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振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3民终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正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1)宁0323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诉讼。**主张存在工程变更增加并在一审诉讼中要求进行相应司法鉴定,***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未按图纸施工、施工存在漏项且施工质量不合格产生修复费用,并在二审中申请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还需进一步查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相关鉴定意见予以证明的,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1)宁0323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80元(上诉人**预交13953元,上诉人***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1027元),依法退回上诉人**上诉费13953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费21027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