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执保12号
申请人:***,男,汉族,出生1960年10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申请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3273726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解除保全裁定,已经对被保全财产予以解除保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381民初4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勇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