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远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执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10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申请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3273726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保全裁定,已经对被保全财产予以保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381民初4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勇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