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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民初408号之二 原告:***,男,出生1960年10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江口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与沿江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3273726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1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杰 书 记 员 朱珊珊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