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381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2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丹江口市***路与沿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
***与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3614.6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现己自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