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平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富勤实业有限公司与代为、湖北正平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13886号
原告:深圳富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深南大道南侧杭钢富春商务大厦1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71419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为,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湖北正平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86号10幢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85426409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富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富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4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深圳富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井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