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1226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昊润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汇泉路与西外环交叉口9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昊润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曾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湖滨法庭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娇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