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7688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博文,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衎弨,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文蔚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建斌。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