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313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46310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文蔚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18629B。
法定代表人:赵建斌。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