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2099号
原告:四川安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孵化大楼A区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4KBY07J。
法定代表人:周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文蔚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18629B。
法定代表人:赵建斌。
原告四川安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7月28日,原告四川安耀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特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耀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安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3813元,由原告四川安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鹏
书 记 员 周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