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3992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文蔚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B。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聂海琴
人民陪审员 陈楚珊
人民陪审员 范威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