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4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文蔚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18629B。
法定代表人:赵建斌。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业大道28号乐趣荟广场1座830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828865XT。
法定代表人:何细泉。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18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质保金78656.2元及相应违约金、支付案件受理费1340.07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4年3月3日止),因被执行人涉及多宗执行案件,其名下的不动产由本院(2021)粤0605执18107号案处置,待该案处置得款后统一分配;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YP××**、粤Y7××**、粤Y4××**、粤Y4××**、粤YK××**的车辆,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吴玮祺
执行员 李有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