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股份合作经济社、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925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村新龙兴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6C0374085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社区居民委员会(涌口)9-4地块之乐龙国际家居创意城E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5197964N。
负责人:***。
被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福华***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1862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埼,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佛山分公司、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股份合作经济社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股份合作经济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