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70号
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楠,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温瑞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松,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强负担。
审判员 赵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