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91民初733号
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佳,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温瑞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松,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楠,被告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松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货款200000元,并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3日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额230000元整,后因税率变更合同额变更为228034元,合同对供货内容、付款方式等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被告发货前支付货款228034元,其中28034元为电汇,200000元为承兑支付(票据金额:200000元整,出票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号:130887109520120180626213099196,出票日期:2018年6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6月26日)。其后,原告将以上汇票背书给他人,该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后手将该汇票退回至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票并重新支付相应货款,但被告拒不履行,使原告未能正常取得20万元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所诉。
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以票据追索取得汇票,只能行使票据追索权,而不是以买卖合同,圣阳公司不具备向原告提起非拒付追索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只有承兑人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向前手主张非拒付追索。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汇票的承兑人不具备上述情形,圣阳公司对原告的票据的追索已超过时效,圣阳公司公证书显示2019年9月10日为汇票拒付日期,圣阳公司应在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向前手追索。根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显示2020年5月22日圣阳公司才向原告提起非拒付追索,原告对已超过时效的汇票自愿清偿,所以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额230000元整,后因税率变更合同额变更为228034元,合同对供货内容、付款方式等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支付了货款228034元,其中28034元为电汇,200000元为承兑支付。票据信息为:票据金额:200000元整,出票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号:130887109520120180626213099196,出票日期:2018年6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6月26日)。2018年9月28日,原告将以上汇票背书给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后该汇票连续背书,2019年6月28日持票人宁海县美丁模塑有限公司又将该汇票退回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6日,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曲阜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9月10日,山东省曲阜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张某1与公证人员张某2同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东野广宇、张敏一起到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涉案汇票承兑,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答不能支付,可以将承兑汇票予以登记。2020年5月22日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发起追索清偿,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告发出沟通函,要求被告支付200000元货款。
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公证书、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虽然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了200000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系可转让汇票,原告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后该汇票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宁海县美丁模塑有限公司因汇票未能兑付,又将该汇票退回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10日,山东省曲阜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张某1与公证人员张某2同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东野广宇、张敏一起到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涉案汇票承兑,该汇票未能承兑,汇票承兑人以自身的行为作出了拒绝承兑的意思表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发起追索清偿。因此,汇票承兑人不承兑的行为,导致原告至今未能收取到货款,没有实现合同目的。虽然票据法赋予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行使追索的权利,但并无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只能依据票据法继续行使追索权或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双方并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合同价款请求权即消灭,故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了汇票,且原告也已经背书转让,直至2020年5月22日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发起追索清偿时,原告产生实际损失,原告又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告主张支付200000元货款,因此利息应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被告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