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被执行人: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芝,该单位。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2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开自动化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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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