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1257号
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潇逸,男,***开自动化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公司)与被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泰开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数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52803.75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以752803.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2.请求判令数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6日,双方签订《华能济宁微山100MW光伏发电项目交流汇流箱设备采购合同》等一系列合同,泰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货物交付后已经正常投运且质保期满,数码公司尚有752803.75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数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13.1条明确约定了“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且在最后落款处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广州,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到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地点在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且合同签章处合同签订地为广州。经询,双方明确了具体的签订地为广州市黄埔区,合同签订地所属法院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约定本案由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且该约定并不违反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尊重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因此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昶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