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625民初4464号
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5404951E,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信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3XCDHU7J,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商临路**西头。
法定代表人:于冰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冰方,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口信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违约行为发生时算至其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于冰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到目前为止被告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本金120000元,已远远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严重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被告周口信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因此其法人、唯一股东于冰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长期无故拖欠原告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口信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自愿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
被告于冰方辩称,我愿意对上述80000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口信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
二、如果被告周口信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还款,则需要向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并且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18年5月7日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于冰方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开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