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三人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唐河县三人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8民初155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81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唐河县三人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峰,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令,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河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任该局主任职务。(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唐河县三人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县农业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钟爽
审判员王立
人民陪审员杨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