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59-1号
原告:湖北文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发展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房长江(武汉)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数码港E幢二层2256、2266-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文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新房长江(武汉)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疫情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