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文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长江(武汉)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59-2号 申请人:湖北文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发展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新房长江(武汉)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数码港E幢二层2256、2266-11室。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负责人:陶睿,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文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新房长江(武汉)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文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新房长江(武汉)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文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新房长江(武汉)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