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831号
原告:湖北文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发展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房长江(武汉)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数码港E幢二层2256、2266-11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3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文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新房长江(武汉)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系基于与被告签订的一份《合作协议》而提起诉讼,且未约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虽然被告的登记住所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数码港E幢二层2256、2266-11室,但其并未在此处办公,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32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在武汉市武昌区,本案应当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