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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宏顺绿园园艺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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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2014)江恩法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宏顺绿园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关于恩平市宏顺绿园园艺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恩法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的判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20564.6元及利息给原告恩平市宏顺绿园园艺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上述被告没有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其申请,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江恩法执字第1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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