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执1308号
申请人: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山奇社区二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7411390188。
法定代表人:万碧云。
委托代理人:钟华谊,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3月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关于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支付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元。因被执行人韦圣珍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及承办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均已冻结,经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不要求本院采取划拨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
3、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线下到被执行人所属村居委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核实,被执行人在该村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线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社会保险、金融理财性财产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社会保险、金融理财性财产及住房公积金。
6、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为500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24执1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再庆
审 判 员 纪 鹏
审 判 员 蒋德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相远
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