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正安县小雅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安县小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正安县小雅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4009522681X。
负责人:黄勇,该镇党委副书记。
原审第三人: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山奇社区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7411390188。
法定代表人:万碧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正安县小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雅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案件诉讼费用。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六份调解书,拟证明***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胡晓波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邹 波
书 记 员 魏 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