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海纳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10081号
原告:海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湾港区双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101006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李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37B5F。
原告海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海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包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