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302民初1924号
原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淮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37B5F。
法定代表人:吴洪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10万元;2.***支付利息(从2016年5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其与***有业务往来。2016年5月初,***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其协商借款10万元,因其没有现金,其将一张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借给***。***出具借条,并承诺会尽快还款。其后,经其多次催要,***仍然拒不还款。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承兑汇票,证明***借款的事实。
***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有业务往来。2016年5月10日,***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处借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安徽智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票号31900051,金额10万元。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安徽中意电气汇票壹张,号码(31900051),金额壹拾万整。”截至庭审辩论终结前,该笔借款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且向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条,***与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借据未约定利息,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对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惠
审 判 员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思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