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11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37B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胜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余胜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余胜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余胜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潘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