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0302民初863号
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弘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蚌埠市上德电气设备销售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蚌埠市上德电气设备销售部的起诉,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弘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9元,减半收取2354元,由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 王珺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