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淮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37B5F。
法定代表人:吴洪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2018)皖03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在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本院制作(2020)皖0302执2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具体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但均只有极少量余额;未查询到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前往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
5、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
6、2020年4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且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无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还是委托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增雁
审判员 刘正举
审判员 邱 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