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2民初112号
原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淮李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37B5F。
法定代表人:吴洪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军,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蚌埠市中和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35号(台湾城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095848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中和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