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02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2004)历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历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骏
审判员张新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