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29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