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7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汶执字第3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汶上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峰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