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一品香江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达进东方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初1955号
原告:成都一品香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百河路三段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成都一品香江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达进东方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1路2段307号10栋第三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TC(BVI)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授权代表:***。
第三人:深圳市东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茶光村工业园2栋5楼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一品香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达进东方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TC(BVI)LIMITED、深圳市东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一品香江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一品香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