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承德市隆利建筑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冯营子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郭大里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欣雅山庄5幢103室。
负责人***。
原告承德市隆利建筑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隆利建筑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付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