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71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唐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寒亭一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奈曼旗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83号区(旗雅花园小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潍坊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3259号正金大厦综合楼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唐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奈曼旗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潍坊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8)鲁7102民初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鑫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济青高铁潍坊北站项目施工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根据《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上述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