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寒商初字第364号
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守信,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3元,减半收取2481.50元,由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