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众凯汇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银汇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3财保466号 申请人:山东众凯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8888号滨河商务中心C座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PU3JA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银汇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海大街以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441748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源霆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3259号正金大厦综合楼1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P9NL6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3259号正金大厦综合楼1号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045524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禹王湿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高路与潍九路交叉口南50***(生产经营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西寺夹庄村6-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N54KC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众凯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银汇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潍坊源霆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禹王湿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汇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潍坊源霆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禹王湿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山东众凯汇达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