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4284号之一
原告: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窑前社区榨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2251945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中路煤炭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51643460F。
法定代表人:万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元,减半收取计币510.5元,财产保全费508.31元,合计1018.81元,由原告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