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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与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民初355号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
经营者:***,女,汉族,1989年9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路。
法定代表人:万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9元,由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