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和建设有限公司

***和建设有限公司与南昌八王寺饮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1民初3282号
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环城南路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5164346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0201810023399。
被告:南昌八王寺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大道以西、百事可乐以南、可口可乐以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955931。
法定代表人:邹彦。
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南昌八王寺饮料有限公司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777元(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年息4.9%,此后利息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原告提供被告南昌八王寺饮料有限公司地址及电话,案件受理时长期无法接通,本院用特快专递按照被告的住所地及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EMS退回。现原告暂时无法提供被告新的住所地。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新的住所地,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元退还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琳
人民陪审员舒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